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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教育宣導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教育宣導對象,指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理 髮、視聽歌唱及浴室等八種行業。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經濟部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教育宣導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4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教育宣導內容如左: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三、錯…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應編製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教育宣導資料。前項之教育宣導資料由主管機關分送業者或…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製作教育宣導短片、海報或其他宣傳品,公開播放、刊登或於公開場所張貼。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教育宣導座談會或相關宣導事宜。第8條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執行成果函報省主管機關彙整後送中央主管機關。直轄…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以推動本辦法之教育宣導事項。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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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