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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第10條

經濟部於派定駐外經濟商務人員後,應通知外交部;如駐在國設有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由駐在國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轉知駐在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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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