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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 第36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36條
加氣站液化石油氣導管之設置,除應符合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有關規定 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導管應以無縫鋼管熔接,並以明管裝配,距地面高度五分公以上,並 以管架固定之。 二、導管接至加氣棚部分應設固定鋼架,距地面十公分處須連接長度三十 公分之高壓可撓性金屬軟管。 三、導管之兩連接凸緣,應加裝軟性靜電導線。 四、導管及接頭、閥件應以常用壓力一‧五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試驗及以 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合格。 五、導管應施予防銹蝕及吸收應力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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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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