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 第39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39條

加氣站之左列設備應設五‧五平方厘米以上之接地線,接地電阻並應在十 歐姆以下: 一、儲氣槽。 二、電動泵及電氣開關。 三、氣槽車卸收設備。 四、連接高壓設備之管線。 五、加氣機。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