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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 第42條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42條
加氣站之加氣機、儲氣槽區之壓縮機、泵、儲氣槽室及其他有漏洩之虞之 處所,應設置符合左列規定之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一、應與緊急遮斷裝置連動。 二、設備之警報部分應設於營業室及常駐值班室明顯位置。 三、氣體探測器高度應距地板面十公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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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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