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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78條

本辦法施行後,原儲存、處理或販賣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場所,不 合本辦法規定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有關 法令之規定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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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