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 第5條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第5條

測量技師簽證之應備文件如下: 一、工作底稿及成果。 二、簽證報告。 三、簽證紀錄。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測量技師應妥善保管前項第一款之工作底稿,除中央主管機關依法令調閱,或應委託者要求借閱外,不得洩漏,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其受聘於公司執業者,應由執業之公司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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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