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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申請綠建築標章、候選綠建築證書、建築能效標示及候選建築能效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第3條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予退費。第4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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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