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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 第4條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與他人約定由其直接投放廣告者,仍負有依本辦法揭露相關資訊之義務,並應定期或不定期查驗以確認其投放廣告服務符合本辦法規定,每年至少查驗四次。 前項查驗結果應製作紀錄並至少保存三年,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抽查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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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