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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3條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申請抵減所得稅,適 用訂購當時本辦法之規定;其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 五月八日之期間內訂購者,適用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修正發 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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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