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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網際網路業:指對機構或個人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撥接服務、專線服務 、連線服務、網路多媒體軟體及內容服務、系統及應用程式服務等專 門服務之公司。 二、製造業: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 三、技術服務業:指對製造業提供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改善製 程、資源回收、污染防治、工業用水再利用或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等 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之公司。 四、自動化設備:指在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所需之下列設備: (一) 數值控制工具機 (指綜合加工機、數值控制車床、化磨床及數值控 制專用機) 。 (二) 自動上、下料之沖壓機器。 (三) 自動化之產業機器設備 (應具有自動控制生產條件、監測、檢校、 上、下料、自動裝配、加工或其他功能之一者) 。 (四) 自動輸送設備 (包括自動倉儲) 。 (五) 工業用電腦。 (六) 網際網路公司之網路通訊設備 (不包括光纖、電纜) 。 五、自動化技術:指前款自動化設備所需之控制軟體。 六、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或技術,其範圍如下: (一) 企業內作為教育訓練而購置之數位學習設備、軟體。 (二) 數位內容製作公司所需之剪輯設備、配音設備、音效設備、複製設 備、攝影機、數位相機、數位內容製作之其他電腦或軟體。 (三) 企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執行企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之電腦設備 ( 主機、伺服器與工作站) 及為導入企業資源規劃之專門技術。 七、防治污染設備:指為清理、檢驗或監測生產或營運過程所排放之污染 源或廢棄物,使符合環境保護法規之設備,包括空氣污染防制、噪音 及振動管制、水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環 境檢驗、環境監測設備。 八、防治污染技術:指專用於防治污染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九、資源回收設備:指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將廢棄物轉化為可 資再利用或具商品價值之原料或產品所需之設備。 十、資源回收技術:指專用於資源回收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十一、工業用水再利用設備:指將製程產生之廢水 (含冷卻排放水) 直接 再利用或經淨化處理後,回收再利用於製程之設備。 十二、工業用水再利用技術:指專用於工業用水再利用設備之專利權或專 門技術。 十三、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指使用後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之設備 。 十四、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技術:指專用於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之專 利權或專門技術。 十五、購置成本:指取得設備或技術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但不包括為 取得該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其他費用。公司自製之設備提供自用, 以生產該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之。 十六、當年度:指設備或技術交貨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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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