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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資源回收、防治污染或 工業用水再利用之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 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屬技術部分得就 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額。 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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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