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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核發證明文件者,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一份。 二、足資證明申請公司為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或技術服務業之證明文件影 本;申請公司屬特許之行業者,應另檢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 特許證照影本。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書,如公司購置自動化、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升企 業數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或技術與購置資源回收、防治污染或工業用 水再利用之設備或技術者,應分案申請。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足資證明申請公司為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或技術服務業 之證明文件,指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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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