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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 第3條
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第3條
網際網路零售業為符合本法、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設個人資料管理單位或適當組織,並配置適當資源,負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以下簡稱個資保護政策)之訂定及修正。 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修正及執行。 個資保護政策及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或修正,應由網際網路零售業之代表人或其授權之其他負責人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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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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