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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護辦法 第18條

為確保緊急救護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辦理緊急救護品質考核及評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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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