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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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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20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供汽機車、船舶及航空器以外用途之石油製品,得命石油業者依下列方式實施配售: 一、發電業及汽電共生之發電用油,用戶應填具發電用油申請書,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配售量。 二、農機用油,由當地農政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配油基準簽證後,辦理配購。 三、一般用油:鐵路及其他用油之用戶應填具一般用油申請書,詳列用途及需要量,並檢附有關證件,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配油基準簽證後,辦理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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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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