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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4條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措施實施前,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即經濟部部長)兼任;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內政部次長。 二、國防部次長。 三、財政部次長。 四、法務部次長。 五、經濟部次長。 六、交通部次長。 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秘書長。 十一、石油業代表二人或三人。 十二、學者專家二人或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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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