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 第5條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款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補助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相關經費,由法務部每年依下年度犯罪被害補償金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需求及犯保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以外、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以外之其他各款規定金額估算之,並由其指定之檢察機關以補助款支應。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