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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5條

本會委員出缺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補提人選報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監 察小組委員出缺時,由本會補提人選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其任期 均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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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