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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8條

本規程修正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本規程修正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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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