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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但金門縣、連江縣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七 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 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職員。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 之一。 本會委員之本職具縣(市)政府公務員身分者,應隨其本職異動,由中央 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改派之。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予以免 派: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背法令或廢弛職務。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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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