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 第6條

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本基金之撥貸,應提出工作計畫書、經費概算、貸款數額及償還計畫 。 前項申請為供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費用者,主管機關於核定後,通知重劃會 提供擔保,與基金存儲銀行辦理簽約。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