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16條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6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文件、收發、款項收支、公物保管,均應列冊登記,隨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兼當然委員或鄉(鎮、市、區)長兼當然委員之交卸,辦理移交。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