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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8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分別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區)或鄉(鎮、市、區)公所就原有員額中調派兼任,不另支薪。 其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報請內政部或縣(市)政府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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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