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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第7條

安維人員執行職務時,得配帶槍械。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之: 一、候選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之危害時。 二、安維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之危害時。 三、其他因執行安維工作所影響之人員,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之危害時。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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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