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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4條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應至少舉辦一場。但經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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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