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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7條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應依下列規定程序進行: 一、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簽到。 二、主持人宣布罷免說明會開始並說明罷免說明會進行之規則。 三、領銜人、被罷免人上臺說明。 四、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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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