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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9條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說明者,應以棄權論。 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或上臺說明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應接續由領銜人或被罷免人上臺說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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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