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 第4條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4條

總統、副總統應於任職期間,將其所有之文物交由國史館管理。 政府機關或機構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應交由國史館管理。 前二項文物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得交由國史館管理。 前項作業程序,由國史館訂定相關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