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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7條

文物經審鑑委員會審定註銷後,依下列方式處置: 一、作為參考品。 二、交予其他機關或機構。 三、私人或團體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交主管機關管理之文物,得歸還原所有者。 四、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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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