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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35條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 第 四 節 選舉公告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選舉公告」的其他條文

第34條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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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