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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 第4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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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
第2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3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選舉區。
第5條
本法所定選舉、罷免各種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
第5-1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 第3條
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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