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 第49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49條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助勢之人之罷免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AI 白話解釋
← 第48條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第5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