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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 第59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59條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 第 六 節 投票及開票
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組。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第一項圈選工具,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製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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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1條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者或有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
「投票及開票」的其他條文
第53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視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第54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前項主任…
第55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除候選人僅一組時,置監察員…
第55-1條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支給工作費,並參照物價水準調整;其數額基準,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
第56條
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
第57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
第58條
選舉票應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製、分發及應用。選舉票上應刊印各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第60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一、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二、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圈選一組…
第61條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
第62條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
← 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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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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