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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98條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四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已獲政黨黨內提名之參選人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亦同。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或已獲政黨黨內提名之參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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