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 第98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98條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
第八十條
至
第八十二條
、
第八十四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八十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
第八十六條
第一項、
第八十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
第九十四條
、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或
第一百四十五條
至
第一百四十七條
之罪,經判刑確定者,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已獲政黨黨內提名之參選人犯
第八十四條
第一項、第二項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亦同。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或已獲政黨黨內提名之參選人犯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
第二百七十七條
、
第二百七十八條
、
第三百零二條
、
第三百零二條之一
、
第三百零四條
、
第三百零五條
、
第三百四十六條
至
第三百四十八條
或其特別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7條
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第9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