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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府組織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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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