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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
› 第10條
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於拍定後十四天內返還下列對象之保證金: 一、經審查不符合當次投標資格之競標者。 二、未得標之競標者。 三、繳納之保證金高於其得標價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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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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