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 › 第14條

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相關機關(構)辦理本辦法之拍賣事宜。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