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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
› 第2條
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得每六個月或取得本法
第九條
第一項可供抵換之各類空氣污染物總和達五十公噸以上時,舉辦公開拍賣。 主管機關應以電子傳輸、刊登公報(新聞紙)或其他公示方式,連續揭示拍賣公告內容七日以上。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不少於六十日。 前項拍賣公告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空氣污染物類別、數量及其單位拍賣底價。 二、投標期間及地點。 三、截止投標時間。 四、開標時間及地點。 五、保證金之繳納及其返還規定。 六、應買數量總和未達當次公告數量之因應方式。 七、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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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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