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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得每六個月或取得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可供抵換之各類空氣污染物總和達五十公噸以上時,舉辦公開拍賣。 主管機關應以電子傳輸、刊登公報(新聞紙)或其他公示方式,連續揭示拍賣公告內容七日以上。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不少於六十日。 前項拍賣公告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空氣污染物類別、數量及其單位拍賣底價。 二、投標期間及地點。 三、截止投標時間。 四、開標時間及地點。 五、保證金之繳納及其返還規定。 六、應買數量總和未達當次公告數量之因應方式。 七、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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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