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 第10條
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評選委員會之評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就參選建築投資業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予以初審,其評選項目及標準表如附表。 二、經初審入選者,評選委員會得推派具有相關專業經驗之委員實地勘查,或查閱帳冊資料後複審之。 參選建築投資業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不合規定者,內政部應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第二款之實地勘查或查閱帳冊資料,參選業者不得拒絕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