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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評選委員會之評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就參選建築投資業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予以初審,其評選項目及標準表如附表。 二、經初審入選者,評選委員會得推派具有相關專業經驗之委員實地勘查,或查閱帳冊資料後複審之。 參選建築投資業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不合規定者,內政部應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第二款之實地勘查或查閱帳冊資料,參選業者不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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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