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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3條

經評選為績優建築投資業者,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得依本辦法之規定予以獎勵,期滿得重新申請評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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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