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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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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5條
經評選公告為績優建築投資業,於有效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選委員會審議決定者,公告撤銷其獎勵,五年內不得再參加評選: 一、違反公平交易法規、消費者保護法規、建築相關法規或公司法規情節重大,經行政處分或司法判決確定者。 二、房屋交易糾紛案件情節重大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者。 三、違反稅務法規經行政處分或司法判決確定者。但違章案件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者,不在此限。 四、以不實文件或資料參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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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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