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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症預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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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20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於每一班次指定缺氧作業主管從事下列監督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二、
第十六條
規定事項。 三、當班作業前確認換氣裝置、測定儀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等及其他防止勞工罹患缺氧症之器具或設備之狀況,並採取必要措施。 四、監督勞工對防護器具或設備之使用狀況。 五、其他預防作業勞工罹患缺氧症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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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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