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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十四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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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辦理罕見疾病藥品審查者,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查驗登記:(一)新成分、生物藥品製劑之查…第3條辦理罕見疾病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者,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罕見疾病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優先審查…第4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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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