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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第十二條規定被告所須穿著之外衣,應基於衛生保健需求,採用涼爽透氣或符合保健所需之質料;其顏色、式樣,由監督機關定之。 因應氣溫或保健上有必要者,經看守所核准,被告得使用自備或送入之衣類、帽、襪、寢具及適當之保暖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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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