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 第9條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第9條
凡美援進口器材價款未經清償,如受配人之事業改組,且其改組目的純為加強財務、改善管理,其原有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或公司組織原有董事之股權,仍保留半數以上者。經建會得酌情核准換訂新約,仍照原訂條件執行。但如受配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所受配之美援器材應視為轉讓,並依
第四條
至
第八條
之規定辦理。 一、原有股東或董監事所有之股份,於新組織中不足半數者。 二、以價款尚未付清之美援器材讓與新組織而有牟利行為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