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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第12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證明文件或宣誓書,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經中華民國法院認證。 申請人及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提出之文件係外國公文書者,準用前項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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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