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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第2條

左列之人,得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 一、中華民國人。 二、依本法第四條規定享有著作權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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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