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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第4條

低收入戶老人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部分負擔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以疾病、傷害事故所生者為限,其補助比例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財政狀況訂定補助基準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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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