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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中低收入七十歲以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基本資料以媒體資料方式送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資料異動時,亦同。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與地方主管機關媒體資料交換之規範,由保險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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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